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促进常山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常山县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基金会以及备案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强化党建引领,各乡镇(街道)、部门应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布局,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双覆盖”。
二、孵化培育
第四条 有效孵化。建立常山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展社会组织孵化。鼓励优秀社会组织入驻慈善精准帮扶基地,帮助经评估进入社会组织服务空间孵化程序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中心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第五条 降低门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养老服务类、扶危助困类等社会组织。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在进行成立登记时,简化流程,对注册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允许其将注册资本的首期缴费额降低到其认缴资本的10%,其余资金应在该组织成立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
第六条 空间支持。对于主要在常山县开展实体业务的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为其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并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免费入驻县慈善精准帮扶基地。
第七条 资源共享。政府机构要主动协助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积极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鼓励成熟的社会组织帮扶刚起步的社会组织,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无缝对接。
第八条 人才培养。将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县人才培养政策范畴,每年免费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开展培训2次以上,不断壮大各种专业性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三、发展壮大
第九条 资金配套。设立每年100万元的常山县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以开办扶持、以奖代补、项目专项扶持、奖励等方式,用于符合本意见的社会组织扶持奖励。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能力建设。对于主要在常山县开展实体业务的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处于筹备期和初创期的,可参加常山县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团队建设、主题沙龙、外出参访等有助于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活动。
第十一条 考核推进。为加大政府机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提高双方协作水平,将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大督考体系。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丰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常山县将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丰富完善《常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通过公开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所需服务,对特殊事项也可实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购买服务。
2.建立多层次的购买服务机制。根据机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建立不同层次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畅通路径。对于社会组织自行设计的,满足常山县打造特色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品牌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3.鼓励社会组织在常山县主办和承办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如专题会议、公益展览和特色活动等。根据活动规模给予5000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四、表彰激励
第十三条 对入驻慈善精准帮扶基地,并在“融慈善”平台公开服务信息的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中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 为激励更多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中争先创优,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1.设立引资引智奖。对引进县外社会资金、项目为常山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引资奖,奖励标准为引进资金的5%,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引进我县空白或短缺的域外高等级(甲级或一级等最高等级)评估、评级、学术委员会等中介机构的县内社会组织给予引智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2.设立表彰奖。社会组织代表常山县参加国家、省级各类活动或开展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凭奖牌或证书,按照荣誉所属级别和实际影响力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对于获国家级荣誉的,给予铜奖3000元、银奖5000元、金奖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省级荣誉的给予铜奖2000元、银奖3000元、金奖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设立贡献奖。每年度开展社会组织评优活动,对在常山县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登记类社会组织和备案类社会组织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县、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融慈善”,所有社会组织信息和服务活动都要纳入“融慈善”平台,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会员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未纳入“融慈善”平台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严格日常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年检、变更、党建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得享受扶持激励政策,坚决实行有序退出。
第十七条 各社会组织申请相应扶持和奖励时,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及时向县民政部门书面申报,并确保相应文件的真实、有效。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其他奖励和补贴也应主要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凡发现申请作假和违规使用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请扶持政策以及参与购买服务和评优奖励的资格。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