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 “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推进我县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现就深入推进我县企业股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县政府根据县推进企业上市专班推荐,筛选优质企业纳入并定期更新县企业股改培育资源库,专班定时跟踪企业股改推进进度,实行专班专项服务。
第二条 对于列入县企业股改培育库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以股份制改造完成(以市场监管局登记变更当年为基准年份)前一年企业所得税实缴税收的110%为基数,每年超基数部分给予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最长可享受3年。
第三条 企业为进入资本市场,成功在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向省证监局报辅导备案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外IPO首发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董事长个人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于新注册的股份制公司,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并向县统计局申报确认为“规模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之日起通过私募股权发行或私募可转债发行进行直接股权融资成功的,给予企业直接融资额 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改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评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企业为了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在产权转让、资产过户时免收行政过户费;产权变更资产过户所发生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
第七条 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出现下列三类情况,允许视为税法规定的“有正当理由”并可按其实际申报的转让价格计算转让所得:1.为激励高管或相关技术人员,原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2.为股改、挂牌上市需要,需设立有限(或合伙)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该投资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为拟上市企业原股东的,因此目的原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3.为股改、挂牌上市需要,需引入PE(私募股权投资)或VC(风险投资)参股,原自然人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
第八条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所得税;企业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对下列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缴税期限。
第九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进行基金引导、扶持。
第十条 对企业股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明,加快办理速度,提供精准服务。在拟股改企业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凭书面承诺书,可先容缺办理,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本实施意见补助事项如与县内执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有相同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