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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05    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加快县域互联网全领域全产业链融合,根据省、市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创业园(简称电商园,下同)。对于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实际运营1年以上,园区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基础设施配套及功能业态基本完善且整体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电商园,经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简称经认定,下同),另给予园区建设运营主体软硬件设备等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下同)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招商政策的除外)。

  2.鼓励盘活社会闲置资产创办电商园。对盘活社会闲置资产创办,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实际运营1年以上,园区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整体租赁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且租赁面积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电商园,经认定,三年内每年给予投资运营主体40元/m2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内)。按园区内年度入园网商数及网络零售额总额,设立园区首次入园网商20家且年网络零售总额1亿元以上、30家且1.5亿元以上、40家且2亿元以上三档奖励机制,经认定,分别给予电商园运营主体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若获奖园区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对引进获国家、省级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家、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入驻园区,年网络零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1%的运营费用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5.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入驻的美工摄影、文案设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为电商配套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申请补助时已连续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

  6.鼓励建设运营淘宝常山馆。经认定,按其软硬件设备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年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长30%以上的常山特色馆,3年内每年再给予20万元的推广费补助。

  7.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对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纳入省级商务部门统计序列,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培育电商主体发展

  8.鼓励县域全民参与电子商务。对在知名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天猫、淘宝)进行实名注册且认证在常山(注册IP、发货地址在常山县境内),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底(申报期上一年12月31日)仍在运营的网商,经认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达到皇冠级以上的网店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网上创业补助;对实名注册认证在常山,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网络零售额50万元以上的网商,经认定,再按每家1万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9.鼓励县域企业参与全网销售。对本县企业(含各类合作组织,下同)在知名平台创办“天猫”旗舰店、专卖店(含专营店),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每个店铺每年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最多补助三年;对本县企业开通阿里国际站、速卖通、亚马逊等知名对外营销平台,进行宣传销售,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鼓励企业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对加入大宗商品交易所且运营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给予每个企业每年5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三年。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电商网络销售本县特色产品。对工业企业自主开展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或电商企业承接本县工业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的,经认定,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网络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网络零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承接本地旅游产品、农特产品网络销售的,经认定,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零售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0万元部分按4%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零售额50万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展淘宝“众筹”活动,并销售“常山三宝”的,给予活动运行费用50%的补助,一次活动最高补助1万元。

  12.鼓励发展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年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13.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对首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局统计系统的网络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非首次纳入统计系统的且网络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网络零售企业,实现正增长的超基数部分每5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五、培育电子商务各类人才

  14.加大本地电商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培训的计划性和实效性。经县认定公布的培训机构或者县级各机关单位按计划组织的电商普及型培训,培训前培训方案经县电商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培训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培训人数以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经县认定公布的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的电商技能人才培训,培训前培训方案经县电商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培训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培训时间原则上要求5天以上,培训课时达到30课时以上,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对电子商务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省、市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每人培训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补助上限为5000元。

  六、扶持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15.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全面实施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完成县级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和180个行政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全覆盖。对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建设运营主体50%的配套补助。本县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在行政村设村级服务点,单个硬件投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个村点给予1500元的补助。

  16.鼓励争创电商示范(或淘宝乡镇、示范村、淘宝村、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的,经认定或考核验收合格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17.扶持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县里每年从电商专项资金安排50万元专门用于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电商联络点建设推进和工作考核,以制定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和行业发展规划,建设县域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县域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建立指标动态信息数据库,推进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的综合利用,增强服务县域网商及电商企业能力。

  七、附则

  18.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9. 对于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本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自行向县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推进小组办公室,下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经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0.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

  21.除本政策明确配套补助外,已获省市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2.本意见自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原常政发〔2013〕8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

上一条:印发关于扶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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