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关于扶持常山县石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动常山石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关于扶持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对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常山县工商注册登记,入驻赏石小镇范围经营石文化产业的经营户,其经营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最多享受3年,最高补助50万。赏石小镇范围外相同条件的石文化经营户减半享受。
2.对入驻赏石小镇的石文化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小型及微型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3.县外石文化企业以(同一类或某一石种)整个协会、团队迁入赏石小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72号文件)有关扶持政策。
4.对赏石小镇“石雕园”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石工艺品加工企业,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地价出让土地,土地受让后,建成验收合格并投产且年度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3万元的奖励。鼓励“石雕园”内原有化工企业转产从事石工艺品加工,对转产验收合格投产且年度亩均税收达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
5.对石文化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老字号的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修订(第一起草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3000万元(含)、3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石文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7.对2019年12月31日前入驻赏石小镇工作的奇石雕刻、鉴定、评估、设计(含园林景观)等各类工艺美术大师(或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观赏石协会会长)且以大师(会长)为法人代表在常山注册登记创办企业、工作室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开始享受。国家级、省级、市级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0.5万元,最多享受3年。对入驻赏石小镇具有园林绿化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石文化工作者,高级、中级、初级每年发放1万元、0.5万元、0.2万元,最多享受3年。
8.鼓励举办石文化创新创意设计大赛,向全国公开征集石文化创新创意作品,对获金奖、银奖、铜奖的作品并且放入中国观赏石博览馆免费展览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举办石文化创新创意设计大赛(参赛企业需达到100家以上)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举办方10万元。
9.推动“互联网+石文化”经营模式,鼓励电商网络销售石文化特色产品。对经工商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展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经认定,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网络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网络零售额的6‰给予奖励。
10.大力推进赏石小镇“艺石时空”线“石文化主题农家乐”建设,鼓励发展“石文化主题农家乐”、“石文化主题民宿”星级经营户,具体由县农办组织实施。
11.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对入园的石文化产业生产、经营者,在企业注册登记、审批事项办理等方面,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
12.对县外入驻赏石小镇的石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其子女可享受同等入学待遇;对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常人才办(2015)2号)相关入学条件的,由县教育局予以优先安排入学;对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可参照《常山县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
13.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石产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扶持在全县范围内以各种石材为主题的石雕石刻、艺术创作、收藏、鉴定、评估、销售以及相关的景观设计、建设等产业的经营主体。
14.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同一石文化产品或项目,不得多头申报,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若今后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5.本政策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申报程序和要求:凡符合补助或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0月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联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16.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政策自2017年6月22日起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