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做大做强
1.支持景区(点)品牌创建。对社会资本(含村集体)投资的旅游景区(点),被新评定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通过复评达标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被新评定为3A级景区村的,一次性奖励村集体20万元。
2.鼓励旅游饭店品牌创建。鼓励支持旅游饭店创星,提高接待档次和服务水平。对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通过复评达标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6万元。
3.推进旅行社提档升级。在县内注册成立的旅行社,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且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考核办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每次期满复评达标,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对新评为全市十佳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全国500强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引导民宿品牌创建。对被新评定为省级银宿、金宿、白金宿的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5.鼓励旅游重大项目落地。凡利用社会资本,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由县财政给予100%补助,后2年由县财政给予50%补助。
二、引导市场开拓
6.强化旅游宣传营销。围绕打造“何处心安,慢城常山”旅游品牌和主题形象,对旅游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旅游企业在县外媒体和平台投放广告,推介常山旅游景点、产品、线路,且在宣传内容上清晰体现“何处心安 慢城常山”字样,经县旅委审核备案,一次性给予版面广告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拓展客源市场
①对本地或县外旅行社年度内组团引入县外团队游客(10人及以上的团队)游览常山县范围内1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售票景区,年组织游客累计人数达1500人次的,奖励1万元;达1500人以上的,按1500-4999人、5000-9999人、10000人以上,分别给予6元/人、8元/人、10元/人的奖励,游览2个及以上售票景区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加4元/人、5元/人、6元/人;在县城、农家乐(民宿)集中村过夜的再分别给予30元/人、35元/人奖励。以上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一次性组织1000人以上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政策。
②一次性组织40或60辆以上,游客达150或210人次以上的自驾游车队,且在县内住宿一晚、游览景区(点)一个或以上的,分别奖励组织单位1万元/次、1.5万元/次;一次性组织10或20辆以上房车,且在县内住宿一晚、游览景区(点)一个或以上的,分别奖励组织单位0.2万元/次、0.5万元/次
③对旅游企业通过携程、途牛、去哪儿、同程、驴妈妈5大OTA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且年交易量同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年网上交易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3万元。
8.鼓励企业宣传推广。对旅游企业微信公众号关注量达10万以上且连续保持半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旅游企业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软文两个月内阅读量达5000以上的,每条奖励0.1万元;对参加经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营销推广活动评选并获得三等奖(铜奖)、二等奖(银奖)、一等奖(金奖)的,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市级奖项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
三、加快业态培育
9.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加大旅游产业与康养、农业、文化、体育、红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对经上级旅游主管评定的旅游产业融合品牌,按照省级、国家级,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10.引导旅游配套服务发展
①旅游交通服务配套:在县内注册的旅游公司购置旅游大巴,单车价格在40万元以上、座位在45座以上,在我县营运1年以上的,且统一外观标识的,经县交通、旅游部门审核认定的,按裸车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车最高补助5万元。对开通由旅游部门指定的县内3A级以上、省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景区(点)的旅游专线运营线路,经交通、旅游部门认定,给予每年每条线路10万元的补助。
②异地取还租车服务:对在县旅游集散中心、高铁站、汽车站周边100米内和景区开设异地取还服务的汽车租赁点,并进入携程、去哪儿、同程、途牛、飞猪和神州租车、一嗨租车、滴滴租车、首汽租车、至尊用车10个OTA平台运营,且运营满1年的,给予每年每车0.3万元的补助。
11.加快培育旅游商品。在赏石小镇范围内、重点旅游区域或其它指定区域,新开办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商品专卖店,经县旅委认定,按200元/㎡一次性予以补助,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销售额(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数为准)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并形成一定产能规模的,经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四、重视旅游人才
12.稳定导游队伍。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常山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以上,此后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2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导游,每年奖励1.2万元。
13.鼓励兼职导游。对取得国际慢城旅游讲解员证、浙江省景区导游资格证、全国导游资格证的,年累计带地接团(含公务团)15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每年分别奖励0.4万元。
14.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对导游参加各级金牌导游大赛并获得三等奖(铜奖)、二等奖(银奖)、一等奖(金奖)的个人,省级以上奖项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市级奖项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获得县级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
15.鼓励人才引进。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酒店引进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在企业服务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3万元补助;招聘旅游管理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在企业服务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补助,可连续享受2年。
五、浓厚工作氛围
16. 加强全县旅游业的规划编制衔接工作。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乡建设、交通道路、土地利用、生态宜居等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体育、商务、农办等行业和单位在编制规划时,需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17.加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县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人才培训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今后视地方财政情况逐步增长,重大事项资金安排实行“一事一议”。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于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县旅游重点项目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要予以优先安排。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乡村休闲旅游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
18.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将旅游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建立全域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我县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六、附则
1.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2.原已出台的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列入本意见的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凡同一事项当年享受县级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就高选择一项政策享受,在奖励上不重复计奖。
3.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政策,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4.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5.本意见由县旅委、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